市建委关于清理和支付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20
渝清欠办发[200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在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在支付2003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各建筑业企业应于2004年6月前全部支付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6月前,全部支付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上述工作目标,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立即上报市建委,在建筑业企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前,市建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以下处罚:
(一)暂停在我市辖区内的投标资格,并对造成拖欠问题的项目经理等做出处罚;
(二)暂停资质年检工作,情节严重的,要降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
(三)列为不诚信企业,取消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如拖欠企业为外地在渝建筑企业,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并结合建设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督促建筑企业如实填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制定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计划,还款计划必须真实有效。发现有隐瞒情况和不如实填报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矛盾较尖锐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检查,督促这些企业及时足额偿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建委。
四、对未列入调查范围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和各有关部门也要负责处理和解决。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不仅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更关系到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建筑业企业要全力以赴的予以解决。
重庆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