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03年度资质年检结论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4-04-20
渝建发(2004)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03年度资质年检工作现已结束。经市勘察设计协会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初审,市建委审核,初步结论已于2004年2月 26-3月5日在重庆建设网站上公示,现将200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最终结论予以通报(详见附表)。
此次年检受检单位208家,其中:年检合格的150家,占总数的73%;基本合格的44家,占总数的21%;不合格的11家,占总数的5%;待定3家,占总数的1%。
年检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见此通报后,须于2004年4月15日前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3]24号)要求,到年检部门办理有关年检手续。
本文不能作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凭证。自2004年5月1日起,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勘察设计企业,须持有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3年度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专用章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年检不合格单位所持未加盖专用章的资质证书无效,不得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并接受我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区、县(自冶县、市)建委,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和监督,指导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各勘察设计企业应服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03年度资质年检结论表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