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设部原监理司(90)建建工字第55号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04-04-19
深圳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设部(90)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04]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部原监理司(90)建建工字第55号司文是针对当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的说明。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现在执法依据。
建设部3号令仅对重大事故的定义作了规定,至于重大事故以外的质量问题如何界定,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有关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