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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毡瓦

发布日期:2004-03-1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毡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 标志、贮存与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油毡瓦。 2、引用标准 GB328.5-328.7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JC504-92铝箔面油毡 3、定义 油毡瓦是以玻璃纤维毡为胎基,经浸涂石油沥青后,一面覆盖彩色矿物粒料,另一 面撤以隔离材料所制成的瓦状星面防水片材。 4、产品分类 4.1 等级 油毡瓦按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和物理性能分为优等品(A)、合格品(C)。 4.2 规格 油毡瓦的规格为长×宽1000mm×333mm,厚度不小于2.8mm。 4.3 用途 油毡瓦适用于坡屋面的多层防水层和单层防水层的面层。 4.4 产品标记 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产品名称、质量等级、本标准号。 如优等品油毡瓦标记为: 油毡瓦A JC503-92。 5、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油毡瓦包装后,在环境温度10-45℃时,应易于打开,不得生产脆裂和有破环 油毡瓦面的粘连。 5.1.2 玻璃纤维毡必须完全用沥青浸透和涂盖,不能有未经覆盖的纤维。 5.1.3 油毡瓦不应有孔洞、边缘切割不齐、裂纹断缝等缺陷。 5.1.4 矿物粒料的颜色和粒度必须均匀,紧密地覆盖在油毡瓦的表面。 5.1.5 自粘接点距末端切槽的一端不大于190mm,并与油毡瓦的防粘纸对齐。 5.2 重量 每平方米油毡瓦的平均重量不小于2.5kg。 5.3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优等品±3mm;合格品±5mm。 5.4 物理性能 各等级油毡瓦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等 级 优等品 合格品 可溶物含量,g/m2 1800 1450 拉力(25±2℃纵向)N,不小于 340 300 85±2 耐热度,℃ 受热2h涂盖层应无滑动和集中性气泡 10 柔度,℃不大于 绕r=35mm圆棒或弯板无裂纹 6、试验方法 6.1 外观 在10-15℃环境温度条件下,将包装打开,观察油毡瓦的外观情况是否符合5.1 的外观要求。 6.2 重量 用精度等级为0.1kg的台秤分别称量3捆油毡瓦的重量,并按下式计算: Wt=W/7 式中 Wt——每平方米油毡瓦的平均重量,kg/m2; W——每捆渍毡瓦的重量,kg; 7——每捆油毡的平米数。 6.3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宽度用最小刻度为1mm卷尺测量其厚度。按JC504附录B进行 6.4 物理性能 6.4.1 物理性能检验所需试件按图2及表2的尺寸和数量切取。 表2 试验项目 试件部位 试件尺寸(mm) 数量 可溶物含量 C 100×100 3 耐热度 D 100×100 3 拉力 B 250×50 6 柔度 A 250×50 5 6.4.2 可溶物含量JC504附录A进行。 6.4.3 柔度按GB328.7进行。 6.4.4 耐热度按GB328.5进行,但试件悬挂方向与铺设方向相同。 6.4.5 拉按GB328.6进行。 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油毡瓦的外观、重量、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和物理性能。 7.2 组批规则 以同一等级的产品500捆为一批,不足500捆者也按一批验收。 7.3 抽样与判定规则 7.3.1 外观、尺寸允许偏差 在每批产品中任取5捆开包,每捆中任取2片进行外观、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检查, 全部指标达到要求时即为合格。若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再取5捆复 查,每捆任取2片,全部达到指标要求亦为合格,若仍未达到要求,判该批产品外观、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不合格。 7.3.2 重量 将外观检查合格的3捆油毡瓦称重,每平方米油毡瓦平均重量均达到规定指标时即 为重量合格;若发现有低于规定指标时,应在该批产品中再抽3捆复查,达到指标时亦 为重量合格,若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重量不合格。 7.3.3 物理性能 7.3.3.1 抽样:从外观、重量和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合格的油毡瓦中任取2片进行物理性 能试验。 7.3.3.2 可溶物含量、拉力各个试件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达到规定指标;耐热度:3 个试件全部达到规定指标;柔度:6个试件至少有5个试件。达到规定指标;则判该项 合格。 7.3.3.3 判定:各项检验结果符合物理性能指标时,则判该批产品物理性能合格,若有 任一项不符合指标要求,应在该批产品中任取4片油毡瓦进行单项复验,均达到指标要求 时,则判该批产品为牧师性能合格。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物理性能不合格。 7.3.4 总判定 外观、重量、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物理性能全部达到相应规定等级指标时,判该批产 品为相应等级产品。 7.4 仲裁 如供需双方验收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关质量检验与监督部门进行仲裁。 7.5 出厂要求 产品出厂时,生产厂需将该批产品出厂检验结果与合格证提供用户。 8、包装、标志、贮存与运输 8.1 包装 油毡瓦以21片为一捆进行包装,并注明产品等级,内放标志说明。 8.2 标志 a.生产厂名; b.商标; c.产品标记、制造日期和班次; d.贮存与运输注意事项; 8.3 贮存与运输 8.3.1 不同颜色、不同等级的产品不应混放。 8.3.2 油毡瓦应平放,高度不得超过15捆,应避免雨淋、日晒、受潮,并要注意通风。 8.3.3 由于运输与贮存不当,或自生产之日起产品存放超过一年发生质量问题时,生产 单位不予处理。 8.3.4 运输时,油毡瓦必须平放,必要时加盖苫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苏州研究设计所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油毡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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