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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发布日期:1989-06-01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887-1980《纺织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玻璃纤维产品可燃物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纺织玻璃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无捻粗纱、短切原丝、磨碎纤维、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毡片和其他玻璃纤维增强材料。2引用标准 GB 5434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及定义 GB 76900.1纺织玻璃纤维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线密度的测定3术语定义本标准涉及到的有关术语定义按GB 5434的规定。对于GB 5434中未见到的本标准中的术语,规定如下:可燃物含量:在规定的条件下,从干燥的纺织玻璃纤维产品中除去的可燃物的质量对于干燥产品的质量之比值,以百分数表示。4技术内容4.1原理在规定的条件下,使干燥试样置于625±20℃的标准温度下灼烧后称取的质量,通过计算而得可燃物含量。对于在该温度下不稳定的玻璃,可根据玻璃的类型,在500 ̄600℃之间选择一个温度或协商决定。所选择的温度应恒定在±20℃范围内。4.2仪器4.2.1通风烘箱:能控制在105±2℃及80±2℃或所选择的温度±2℃。4.2.2马弗炉:可以维持在标准温度625±20℃或所选择的温度±20℃。4.2.3干燥器:内装合适的干燥剂(例如硅胶、氯化钙、五氧化二磷等)。4.2.4试样皿:由在测试温度下稳定的材料制成,可以是陶土坩埚,也可以是不锈钢丝网篮等。4.2.5不锈钢夹钳。4.2.6天平:感量为0.0001g。4.2.7抛光金属模板:用以制备试样。4.2.7.1对于玻璃纤维织物,其试样尺寸推荐采用150mm×80mm的矩形和其他合适的矩形或方形,例如:400mm×250mm,200mm×200mm等。4.2.7.2对于玻璃纤维毡片,其试样尺寸推荐采用316mm×316mm的正方形或其他形状。4.2.8剪刀或圆盘刀。4.2.9适当的摇纱框,用于摇取纱的试样。4.3试样4.3.1连续玻璃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抽取的卷装数按GB 7690.1的规定。每个卷装至少取2个试样,每个试样所取的纱量按表1的规定。表1━━━━━━━━━━━━━━━━━━┯━━━━━━━━━━━━━━━━━━━线密度Tt│抽取的纱长│ tex│ m──────────────────┼───────────────────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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