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碎E玻璃纤维
发布日期:1995-05-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磨碎E玻璃纤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由E玻璃纤维经碾磨而成的磨碎纤维。 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549钠钙硅铝硼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祥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5434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定义 GB7690.5纺织玻璃纤维连续纤维纱和走长纤维纱纤维平均直径的测定 GB9914纺织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CB11966纺织玻璃纤维含水率的测定? 3术语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及定义按GB5434的规定。 4产品分类 4.1产品规格磨碎E玻璃纤维的产品规格见表1。表 1━━━━━━━━━━━┯━━━━━━━━━━━━━┯━━━━━━━━━━━━产品分类│一般型│偶联剂型───────────┼─────────────┼────────────│ EMF-200Ⅰ│ EMF-200Ⅰ(C)│ EMF-250Ⅰ│ EMF-250Ⅰ(C)产品代号│ EMF-300Ⅰ│ EMF-300Ⅰ(C)│ EMF-200Ⅱ│ EMF-200Ⅱ(C)│ EMF-250Ⅱ│ EMF-250Ⅱ(C)│ EMF-300Ⅱ│ EMF-300Ⅱ(C)━━━━━━━━━━━┷━━━━━━━━━━━━━┷━━━━━━━━━━━━ 4.2其他产品规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4.3产品代号磨碎纤维的代号为: a. E:表示无碱玻璃; b. MF:表示磨碎纤维; c.“-”后数字:表示纤维长度代号,罗马数字表示纤维的直径代号; d.(c):表示偶联剂型磨碎纤维。例1:一般型EMF-200I例2:偶联剂型EMF-200I(C) 5技术要求 5.1外观质量磨碎E玻璃纤维呈白色或灰白色,不得有污迹和杂质,同一批磨碎纤维的外观色泽应基本一致。 5.2理化性能磨碎E玻璃纤维的碱金属氧化物含量、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含水率、偶联剂含量、浸润剂含量见表2。表 2━━━━━┯━━━━━━┯━━━━━━┯━━━━━┯━━━━━━━┯━━━┯━━━━┯━━━━━产品分类│产品代号│碱金属氧化物│平均直径│平均长度│含水率│偶联剂│浸润剂││含量,%│μm│μm│%│含量,%│含量,%─────┼──────┼──────┼─────┼───────┼───┼────┼─────│ EMF-200Ⅰ│││ 81.0 ̄110.0││││ EMF-250Ⅰ││7.5±2.0│ 51.0 ̄80.0│││≤0.15│ EMF-300Ⅰ│││ 30.0 ̄50.0│││一般型├──────┤├─────┼───────┤│ _├─────│ EMF-200Ⅱ│││ 81.0 ̄110.0││││ EMF-250Ⅱ││12.5±2.5│ 51.0 ̄80.0│││≤0.02│ EMF-300Ⅱ│≤0.8││ 30.0 ̄50.0│≤0.1││─────┼──────┤├─────┼───────┤├────┼─────│EMF-200Ⅰ(C)│││ 81.0 ̄110.0││││EMF-250Ⅰ(C)││7.5±2.0│ 51.0 ̄80.0││││EMF-300Ⅰ(C)│││ 30.0 ̄50.0│││偶联剂型├──────┤├─────┼───────┤│≤0.1│ _│EMF-200Ⅱ(C)│││ 81.0 ̄110.0││││EMF-250Ⅱ(C)││12.5±2.5│ 51.0 ̄80.0││││EMF-300Ⅱ(C)│││ 30.0 ̄50.0│││━━━━━┷━━━━━━┷━━━━━━┷━━━━━┷━━━━━━━┷━━━┷━━━━┷━━━━━━ 6试验方法 6.1试验环境 6.1.1试验室标准环境: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62%~68%。 6.1.2在非标准环境下试验时,应注明试验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2外观质量目测检验。 6.3碱金属氧化物含量按GB1549的规定。 6.4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按GB7690.5的规定。 6.5含水率按GB11966的规定。 6.6偶联剂含量、浸润剂含量按GB99l4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磨碎E玻璃纤维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含水率、偶联剂含量、浸润剂含量。 7.1.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各项,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2抽样方案 7.2.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生产过程的一定数量的产品(包)为一批。 7.2.2按GB2828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Ⅱ,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从提交的检查批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产品为样本,可接受质量水平AQL值由供需双方商定。 7.3判定规则 7.3.1外观质量应符合5.1条规定,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5.2条规定。理化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合格产品,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从双倍数量的包装件中重新取样,并以双倍的试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该批作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2根据商定的AQL值,按GB2828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批的判定。 7.3.3用户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抽样及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于发货之日起4个月内向生产厂进行交涉。 7.3.4供需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时,由仲裁机构按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和判定。 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与包装 8.1.1磨碎E玻璃纤维必须用牟固的塑料袋包装,袋口扎紧,再装入纸箱或纸捅内,每一 箱或桶内净质量25kg。 8.1.2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 a.标准号; b.生产厂名称; c.产品代号; d.质量; e.偶联剂种类; f.检验专用章; g.生产日期。 8.1.3包装箱外必须标明: a.标准号; b.生产厂名称; c.产品名称及代号; d.质量; e.生产日期; f.标志按GB191规定的“怕湿”图示。 8.2运输与贮存磨碎E玻璃纤维应采用干燥有篷的交通工具运输。贮放在于燥、通风的房屋内。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归口。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陆强、毕鸿章、李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