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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标识切莫“夸大其辞”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2-06-14 16:54:29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日前,宁波慈溪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一批出口到奥地利的固定式防水荧光灯检验时发现,灯具主体的铭牌上以及彩盒包装上均标注了ta(即额定**高环境温度)为50℃。

日前,宁波慈溪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一批出口到奥地利的固定式防水荧光灯检验时发现,灯具主体的铭牌上以及彩盒包装上均标注了ta(即额定**高环境温度)为50℃。施检人员调取了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通过查阅当时在电子镇流器表面tc(即镇流器的额定**高工作温度)点处的实测温度,初步怀疑在此环境温度下该批货物可能存在热试验不合格的情况。

在对该批产品抽封样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后,确认其整流器表面温度超过额定**高工作温度,该批货物被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ta温度是由制造商规定的灯具在正常条件下可以工作的**高持续温度,一般情况下不标则默认为25℃。如果产品铭牌上标注了具体的ta温度,则在热试验的测试中需要对环境温度进行校正,实验的条件相对也会变得更加苛刻。据了解,该批货物的铭牌和包装皆为客户指定,此客户为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盲目地在相应的位置上标注了ta温度,反而致使产品的品质满足不了相应的检测标准。

标记安全是灯具安全性能中的基本要求,也是在每个产品安装、使用、维护等整个生命周期中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如果故意夸大产品的适用条件及性能,不仅产品通不过检测,而且在实际使用中会带来一系列的事故和风险。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生产企业: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及质量意识,建立和规范合同评审制度,避免出现一切以客户要求为准而忽略了进口国标准的情况;在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应先取得产品认证或者通过型式试验等相关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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