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2号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NO:SC08140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4日 **章总则 **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原木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 (一)原木、原竹、原条、木片; (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 (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 (四)活立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行为。当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五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 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木材运输证在核发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 第二章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第六条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 第八条木材运输申请人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或者出示有效证明、证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 货主向省外运输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及其制品申办木材运输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九条木材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由火车或者船队进行批量运输的木材,在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可以核发一张运输证。 第十条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在运输途中需要中转、变更运输工具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到中转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木材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