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要求
1)铝木复合窗用主型材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其中门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2.0mm,窗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1.4mm。
2)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厚度的设计计算,应考虑风荷载效应和玻璃自重效应,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执行。
3)隐框窗的结构装配组合件应在符合结构硅酮密封胶生产条件的车间制作,严禁现场打胶。
4)落地窗玻璃的设计选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在人流出入较多,可能产生拥挤和儿童集中的公共场所的落地窗,必须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 5)安装高度为7 层及7 层以上的外开窗、玻璃面积大于1.5m2 的窗、玻璃底边离楼(地)面**终装修面高度小于500mm的落地窗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6)无室外阳台的外窗台距室内楼(地)面高度小于0.9m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窗台高度低于0.6m的凸窗,其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计算。
7)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有防止窗扇在负风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