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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0-06-29 11:24:01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三)待国家颁布有关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应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玻璃纤维拉丝

  (三)待国家颁布有关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应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玻璃纤维拉丝、整经、织造工艺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消纳。

  (五)玻璃纤维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和三氧化二砷的含量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改、扩建玻璃纤维生产线应预留除尘、脱硫以及脱硝污染治理设施场地。

  五、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玻璃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玻璃纤维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手续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有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二年内达到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新建玻璃纤维或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此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各级玻璃纤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玻璃纤维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名单。各级地方投资 主管部门从源头上把关,依照准入条件对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及各级行业协会、有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线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机构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玻璃纤维行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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