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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 将于7月1日启用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0-06-03 14:27:08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旨在规范供热采暖服务,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的示范文本于7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

    记者了解到,文本明确了供热采暖的地点、计费面积、采暖期、室内温度标准和采暖费的缴纳。在计费面积条款中,文本明确了要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并把计费面积按照现实情况进行了细化。

    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核心的条款,文本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用热人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用热人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关于采暖费的缴费时间,考虑到供热单位需要在采暖季前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经费,兼顾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两方面因素,文本将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

    文本还加大了对用热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要求供热企业要公布值班和报修电话,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电话录音要保存到下一采暖季开始前,以便发生纠纷后提取证据;对电话报修要在1个小时之内给出答复,在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处置。并详细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供热单位的退费责任,列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方便双方计算退费金额。如规定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此外,文本也规定了用热人的违约责任。如规定用热人有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露、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的,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供热单位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文本还规定了暂停供热事项。规定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供热企业予以暂停供热,用热人在此期间只需缴纳基本费用即可。价格主管部门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暂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

    由于供热采暖交易关系着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的主体和具体情况极为复杂,因此在文本起草过程中,两部门本着“合法、公平、可行”的原则,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先后征求了市消费者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供热专家和法律专家、供热协会以及供热单位的意见。

    为保证文本质量,两部门于2010年3月24日至3月31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对文本的完善意见。期间共收到网上留言286条,电子邮件84封。这也是近年来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建议**多的一次。两部门根据征集上来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对文本做了大幅度调整,其中重大修改达23处。

    两部门又于2010年4月20日,再次共同邀请有关当事人、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法律专家等各方代表,召开了示范文本的公开论证会,对文本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

    公开论证会后,两部门再次组织力量对各方意见比较集中的室内温度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供热单位免责条款、合同有效期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其中重大修改为14处。

    这次正式发布的示范文本共12条。文本在总结我市近年来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现实中发生的供用热投诉和诉讼案例,明确了采暖用户和供热企业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充分体现了供热采暖作为基础性公共事业的特点。

    链接:《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问答

    1、示范文本中规定了卧室、起居室的采暖室温标准。其它房间,如:厨房、卫生间的采暖室温标准是什么?厨房、卫生间出现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是否也要承担退费责任?

    答:不同房间有不同的使用功能,有不同的建筑设计要求,因此有不同的采暖设计温度。卧室、起居室是用户在家庭生活中**主要的活动场所。从保障居民用户**基本的采暖权益考虑,《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和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了卧室、起居室的采暖室温标准。应当指出:不同年代的住宅,在设计要求有很大差别。一些老旧住宅,厨房、卫生间内没有安装采暖设施,因此很难统一规定厨房、卫生间的采暖室温标准。在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对厨房、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的确也作了规定。因此,如果用户的住宅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可以和供热单位另行约定厨房、卫生间的采暖温度及相应的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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