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标准化并非只是一项产品在研发制造过程中的内在规范,更应该涉及产品的方方面面,甚至包括产品的规范性命名。
日前,采访过程中,笔者听到这样一件事:曾经有一家业内**的起重机制造企业,研发生产了130吨起重机,在一个特殊工况中,这款产品吊起了超出常规的重量,经过换算以后,竟然达到了300吨产品的性能。于是这家企业立刻将这款产品的型号做了更改,试图以300吨产品的名义推向市场。然而,这毕竟只是在一种特殊工下况达到的效果,可能是出于胆怯,这家企业很快又将产品型号改了回去。
然而有些企业在命名上却缺乏这样的自知之明,其型号不是多几个数字就是采用自创的型号标记,使得原本简单直观的产品命名变得越来越复杂。不得不说,这样的做法确实可以吸引部分用户的眼球,基本所有的专业用户都对型号的含义有所掌握,看到这些“特别”的型号自然会加深一层记忆。
企业想抓人眼球自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以混淆概念为出发点,却值得商榷了。严格意义上来说,产品命名有着严格规范。美国当代**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索尔·克里普克有一个观点,即事物的命名取决于名称的起源和历史,而不取决于被命名对象的偶然特性,对于工程机械产品型号的命名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