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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罪量刑修改修改建议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0-04-01 15:57:17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私自砍伐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标准的问题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盗伐2立方米以上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林区,盗伐具有多发、小型的特点,2006年—2008年因盗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而被给于行政处罚2426件,其中盗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但价值达到或超过1000元,315件,占12.9%,造成经济损失140.69万元。盗伐林木和盗窃树木无论是从作案手段上还是危害结果上都不能相提并论。被砍伐下的树木已经成为木材,成为普通性质的公私财物,体现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秘密取得这种木材的行为,只侵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涉及对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的破坏。众所周知,惩罚盗伐林木行为毕竟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财产,而是为了保护环境、保护资源。森林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当今社会“生态文明”更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被人们列为“三大文明”,其生态效益远大于其经济效益。印度加尔各答农业大学德斯教授对一棵树的生态价值进行了计算:一棵50年树龄的树,以累计计算,产生氧气的价值约31200美元;吸收有毒气体、防止大气污染价值约62500美元;增加土壤肥力价值约31200美元;涵养水源价值37500美元;为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繁衍场所价值31250美元;产生蛋白质价值2500美元。除去花、果实和木材价值,总计创值约196000美元。盗窃已经被砍下来的价值1000元以上的木材构成盗窃罪,而盗伐价值1000元以上因不足2立方米却不构成犯罪。在林木的经济价值与盗窃的社会财物价值相等的前提下,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因法律对盗伐林木犯罪没有涉案价值的规定,使很多危害大的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因此建议将盗伐的价值也作为定罪标准之一。滥伐林木犯罪近些年来虽然很少发生,三年来给于刑事处罚的仅1件,但为了保护森林,同时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应将滥伐林木的价值也作为定罪的标准之一。与盗窃犯罪相比较建议将盗伐林木价值1000元作为价值较大的起点,根据近年来的木材价格,2008年白桦平均每米1138元,2006-2008三年白桦平均木材价格1025元,滥伐10—20米为数量较大的起点,相对应10米木材价值为10×1025元= 10250 元,因此建议将滥伐林木价值10000元作为价值较大的起点。

  二、关于盗伐林木罪的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面已经就盗伐林木犯罪远远大于盗窃犯罪的危害进行了阐述,从现行刑法看,二者相比,危害较重的行为却被处以较轻的刑罚,危害较轻的行为却被处以较重的刑罚,有悖于罪行相适应原则。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森林资源,绝不能忽视在打击和惩罚上的严肃性,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还是从历史和现实意义上来说,盗伐林木罪应高于盗窃罪。因此,建议应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相应的量刑幅度,鉴于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应对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建议恢复盗伐林木罪适用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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