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墙纸遭遇“定金”纠纷。昨天,杨浦工商分局调解后表示,商家收取300元后出具的收据上并未明确300元是“定金”,300元作为“订金”商家应退还消费者。
近日,王先生到某建材商场购买墙纸,因墙纸对墙面的光滑度有要求,商家先派工人上门检查墙面,由于王先生家的墙面没有达到贴墙纸的要求,工人现场交代了需如何修补墙面。于是王先生当日订购了价值1100元的墙纸,预先支付了300元现金,并据要求修补了墙面。3天后,商家派员上门贴墙纸时,称墙面未修补到位不能贴墙纸。王先生要求取消交易拿回300元现金。而商家以上门两次为由要扣除200元。
杨浦工商分局接到申诉后进行了调解。调解人员表示,300元不属于定金,理由是依照《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现在商家主张300元为定金,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因该收据并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而且商家也不能提供双方已成立定金合同的其他书面证据,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商家**终将300元退还给王先生,并表示从此次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