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挂炉的能效等级办法细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热水器,以下简称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采暖炉)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90毫米,宽为54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济南慧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2)产品规格型号;JLG18---28KW JNG18---28KW
(3)能源效率等级;二级
(4)热效率
A.采暖炉(单供暖):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B.采暖炉(两用型):额定热负荷热水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确定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GB20665能效等级的1级对应能效标识1级,能效等级的2级对应能效标识的2级,能效等级的3级对应能效标识的5级。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热效率应依据GB6932和GB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GB20665能效等级的1级对应能效标识1级,能效等级的2级对应能效标识的2级,能效等级的3级对应能效标识的5级。
3.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热水器/采暖炉上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热水器/采暖炉正面面板的明显位置。
4.6 粘贴在热水器/采暖炉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 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燃气热水器/采暖炉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
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5.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标识的公告
6.1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6.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6.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6.4 授权机构应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燃气热水器/采暖炉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该备案表请备案企业加盖齐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