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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林格尔地板油漆膜雾化 商家推脱责任被消费者投诉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09-10-27 09:02:46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韦先生说:我在2008年3月6日,我在扬州购买了菲林格尔复合实木多层地板,购买价格:18500元。使用几个月后,地板便出现油漆膜雾化现象,于是我们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经销商及公司技术人员上门鉴定,确认是地板基材干燥的质量问题,不存在使用问

  近期,江苏扬州消费者韦先生反映:菲林格尔地板出现质量问题,厂家和南京总代理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及时处理问题。

  据韦先生说:我在2008年3月6日,我在扬州购买了菲林格尔复合实木多层地板,购买价格:18500元。使用几个月后,地板便出现油漆膜雾化现象,于是我们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经销商及公司技术人员上门鉴定,确认是地板基材干燥的质量问题,不存在使用问题。经协商,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更换地板协议以及补偿经济损失的处理协议书(已盖章),协议中写明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换工作,但是直到目前地板仍未得到更换。在这期间我多次与菲林格尔南京总代理协商此事,但是他们以前任经理工作调动、后任经理不清楚此事,并且协议是委托经销商签订为由,拖延处理此事。因为我6月份要到外地出差,所以临走前我再次联系南京总代理的经理协商此事,并告知我要到8月份才能出差回来。该经理也表示:目前厂方要先准备材料和安排安装人员,到8月份安装肯定没有问题。于是在我回扬州的前一天电话联系这位经理,其称第二天可以按时安装,可是第二天我们等了一天也不见来人,于是又联系他,他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我只有拨打菲林格尔上海总部的800电话,工作人员让我找华东区负责人唐小姐解决问题,但是唐小姐当时不在,接线员称下午会主动与我联系,但是直到晚上9点也没有等到其电话。

  韦先生表示:我很不解,难道菲林格尔公司员工调动也是推诿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理由吗?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作为总公司至今无人问津,这就是品牌企业对于消费者的态度吗?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协议,更换问题地板,补偿地板总货款的50%,据了解:1996年,菲林格尔旗下**中国子公司——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浦江南畔建立;1998年,亚洲总部由新加坡迁往上海;2001年,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二期投产后已成为亚洲首屈一指的强化地板制造商,年产能力达到1000万平方米,年销量在业内名列前茅。2003年,三期投产后,新增实木等各类地板,生产能力达到1400万平方米/年。同时引进先进家具橱柜生产线,制造欧洲风格的整体厨房和系统家具,由德国技术专家全程管理。2004年,第四期扩建工程动工,年内竣工投产后系列地板设计产能将增加到2000万平方米/年,整体厨房和系统家具设计产能将达到30000套/年。同时,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是亚洲业内**通过德国莱茵TuV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德资企业,并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产品证书。那么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公司,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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