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首年没入住,到底用不用交纳采暖费?实行供热室温检测,收费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昨日,沈阳市供热办主任侯冰接听读者热线,对读者们关心的供热问题进行了解答。
热线开通的时间为9:00~10:30。在侯冰接听的热线电话中,有近六成的读者咨询了新房首年采暖费的交费问题。另外还有一些热线询问了有关仲裁测室温的问题。
侯冰表示,今年的一些政策,都是在签订供热合同的前提下执行的,供用热双方应该充分认识到合同对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及时签署合同。
在接听读者热线的过程中,侯冰多次向读者强调,今年沈阳市实行了一系列管理模式,确保在制度和政策上对供暖民生的保障工作。
侯冰说,沈阳市今年将落实区域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长签订供暖责任状,把供暖纳入到对各区的绩效考核中,每个月都会对各区进行一次考核,供暖出问题,直接扣区长的分。采暖期结束后还会汇总分数。
在建立区域首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加强供热部门和财政、民政、物价、气象、执法、交通、公安、水电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共同处理好采暖期出现的相关问题,涉及到哪个部门,将迅速解决。
侯冰表示,这些都是供暖管理制度上的措施。从供暖行业上看,沈阳市今年提前做好了“三修”工作,还重点监查督办**供暖整改区域的整改工作,目前看整改情况良好。政府和供暖公司都建立了“供暖回头看”机制,对去年重复投诉的用户挨家走访落实,确保往年供暖遗留问题能够基本得到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政府保障供暖的决心。
关于新房采暖费、新房首年未住、没签供热合同不用交钱
【王女士】:我是今年首年入住的业主,开发商要求我必须交纳**年的采暖费,否则不给钥匙,而且说这是沈阳市要求的,不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
【侯冰解答】:今年9月18日,沈阳市供热办与沈阳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建筑,**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
对房屋所有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按规定,用户承担首年采暖费的条件是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这也明确了交费责任主体。
应该注意的是,供热合同对保证供用热双方履行责任与义务有着法定约束力,也有利于双方根据合同维权,再加上今年的一些收费政策都是在签订供热合同的前提下执行的,所以更应该重视签署合同的作用。
关于采暖费滞纳金 合同中没约定 不得收取采暖费滞纳金
【读者刘先生】:我家从2006年入住后一直停暖,今年继续办停时,供热公司说要加收一年采暖费,不交钱就要收违约金,不知道这合不合理。
【侯冰解答】:关于收取采暖费滞纳金的问题,沈阳市供热办今年已明确:供热企业**要对供热用户履行告知供热收费时间的义务,在热用户没有按期交费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如果要收取滞纳金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供热单位与用户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对没有正式签订供热合同或在供热合同中没有约定采暖费滞纳金事项的,不能收取采暖费滞纳金;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暖费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关于“开栓费” 已分户居民要恢复供热 供热单位不得收取接管费
【读者王女士】:我家房子入住三年了,但一直没有住人,其间办理了停供手续。今年房屋出租后,租房子的人去交采暖费,被告知恢复供暖需要交100元开栓费。
【侯冰解答】:收取的“开栓费”其实是恢复供暖材料费,因为用户停暖后,供暖公司会把入户管网掐断,再恢复供暖还要接管,所以才收了成本钱。
但是按照沈阳市**新下发的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对提出恢复供热的已分户居民用户,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挂网费、接管费等费用。
关于供热室温检测 测温收费标准 可能参照省内其他城市
【读者武小姐】:我想了解一下沈阳市测温收费的具体办法。
侯冰解答:今年8月5日,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沈阳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这是沈阳市首次出台的测温及退费规定,但也仅仅是开始,是促成沈阳供热走向建立公平、有序、健康的**步。
实行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的制度,就是要逐步建立公平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起到保障服务质量和双方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比如在制度的设定上规定,两小时之内入户测温、填写测温记录、增加室温不达标的确认天数以及提高退费比例等问题。
而测温从无到有的意义在于:支持、保护了热用户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明确了“给热用户测温与退费”是供热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以往存在分歧的室温不达标的概念范围;明确了测温和退费的基本程序,使退费事项有章可循。
测温规定是市民维权的一种新途径,同时,供暖部门也在努力开辟其他途径维护供用热双方的权益,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至于测温收费标准的制定,这个标准并不是由供热办来决定。由于省内个别城市已有测温办法,预计沈阳的测温收费标准将参照这些城市执行。
其他问题
【问】:当初买房子时,开发商承诺免费赠送阁楼,但今年供暖时,供暖公司要求我交纳阁楼的采暖费,不知道这个收费是否合理。
【答】:供热面积的确定,原则上按《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执行。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将不计入供热面积。
采暖费是一种公用利益使用的费用,而赠送阁楼是一种房屋交易中发生的交换行为,二者不发生关系。有的小区赠送的阁楼在房屋产权登记中没有记载,该套房屋面积中不包含阁楼,但这并不妨碍阁楼冬季采暖和交纳采暖费。
如果赠送的阁楼中没有供热设施,但用户想要供热,应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由供热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安装供热设施,双方签订供热合同,核定供热面积后交纳采暖费。没有供热单位的批准,在阁楼中私自安装供热设施的,属于违规行为。
【问】:享受政府给予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的采暖补贴,是否可以延伸到网点、门市?
【答】:市、区政府给予五类人群的采暖补贴,是为了解决上述补贴对象冬季生活的具体困难,采暖费补贴不含生产和经营使用性质的房屋。凡上述补贴对象出具房产证上的房屋使用性质属于生产和经营等商业性质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问】:特困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能跨年度办理吗?
【答】:不能,因为市区财政机关与供暖公司在采暖费补贴结束后要进行结算,每年采暖费补贴的比例会有微调,住户未按期办理补贴手续可视为对采暖费补贴申请的放弃,采暖费补贴用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期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