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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陈欠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09-10-22 16:04:16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明确交费的主体,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责任强加给居民。近日,沈阳市下发了《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陈欠采暖费的收缴、新建建筑采暖费的收缴以

    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明确交费的主体,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责任强加给居民。近日,沈阳市下发了《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陈欠采暖费的收缴、新建建筑采暖费的收缴以及特殊情况供热面积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尺度较比以往更加明晰。

  企业陈欠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采暖费陈欠问题一直是缴费双方的焦点,按照《通知》规定,供热单位在收缴采暖费时,应**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居民凡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以有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居民当年采暖费。

  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对经市、区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企业的职工,该企业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当年的采暖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有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受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对分户供热改造后交费主体为个人的,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的政策中只是对追缴范围进行了明确,因此追缴欠费尺度都是由供热企业自行把握。 《通知》对于细节更加明确,这大大减轻了居民的负担。

  新房未入住开发商为首年采暖费买单

  按照《通知》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直接关系到房屋的质量问题。

  对房屋所有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取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不低于50%的采暖费。若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取采暖费。

  该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建筑**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将按现行其他规定收取采暖费。

  房屋超高将额外收缴采暖费

  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记入房屋所有权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其收费按去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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