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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等问题的新规定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09-10-07 17:04:17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针对供暖收费出现的各种问题,长春市发改委昨天发布《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新建住宅不用热,只需缴20%基本热费,学校及机关执行居民供热标准。

    针对供暖收费出现的各种问题,长春市发改委昨天发布《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新建住宅不用热,只需缴20%基本热费,学校及机关执行居民供热标准。

    一,新建住宅不用热,只需缴20%基本热费

    随着十月份部分新房住宅的陆续交工,以往大部分新建住宅用户,不管当年是否入住,都被要求缴纳全额供热费用。

    今年《通知》作了新规定,要求当年新建住宅,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只需缴纳20%基本 。整栋楼不用热的,不需缴纳20%基本热费。整栋楼入住率低于50%的,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可按20%比例缴纳基本热费。供热企业不得拒**整栋楼开栓供热,由于停热户多,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开发商和供热企业共同承担,协商解决。

    二,住宅地下室供热,按建筑面积收

    地热设施采暖收费问题上,《通知》要求其热费征收标准一并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18号文件”),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地下室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超过2.2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层高不超过2.2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的50%收费。收费标准按“18号文件”执行。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公共地下车库按现行其他类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6.5元。

    三,学校及机关,执行居民供热标准

    《通知》规定,学校(中、小学及大专院校)学生宿舍、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供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元。

    四,阁楼采暖热费,仍按平面面积的50%收取

    对于阁楼收费问题,今年与往年标准一样。《通知》规定,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阁楼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收取热费。收费标准按“18号文件”执行。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时不收费。

    五,已缴纳20%基本热费,恢复供热不得收开栓费

    对于申请不需要供热的企业,每年只需缴纳20%的基本热费。今年仍继续执行这一标准。

《通知》要求,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未申请长期停热的),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10月15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不含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

    10月1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要求长期停热的用户,需向供热企业申请,双方签订合同后,不需缴纳20%基本热费。如再恢复供热,需向供热企业提交恢复供热申请,经供热企业同意后,补交退出管网之日起的20%的基本热费,供热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对于热用户当年10月25日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仍按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及“18号文件”精神执行。

    该《通知》自2009年~2010年采暖期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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