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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状告南通二建侵权索赔50万元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9-08-03 10:45:54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龙”牌商标系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19类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龙”牌商标系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19类,包括石膏板混凝土建筑构件等。“龙”牌商标于2008年3月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国家**。原告发现,2008年3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东城区朝阳门某室内装修工程中,购进一批“龙”牌商标的纸面石膏板等用于装修,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查处,假冒“龙”牌建材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拥有的“龙”牌商标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月28日上午9点,在东城法院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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