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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红檀木地板被忽悠 商家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09-07-23 10:20:17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市场上的“红檀”多指铁线子、枧木、子京。地板生产厂家为好听、易记,表示名贵,将它们叫成“红檀”,也有些是厂家、经销商不熟悉树种而造成,久而久之,“红檀”就成了一种俗称。

  “红檀木地板”就是红檀做的吗?答案是否定的,红檀只是一类木材的商品名称,这不,郑州市民陈先生从建材商行订购了一批 “红檀木地板”,后经鉴定,“红檀木地板”这一名称系使用不规范,对消费者存在欺诈。

  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陈先生获得“1+1”赔偿。

  2万多元买木地板被忽悠

  陈先生在西建材王老板个人经营的建材商行订购了某品牌的红檀实木地板(自然性)用于装修房屋,价格2.01万元。后来陈先生认为该商行出售的木地板不是红檀木材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陈先生将王老板起诉到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陈先生申请,二七区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陈先生在西建材购买的木地板是否为红檀木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中国主要木材名称》和《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中均未见“红檀”术语;双方购买合同标称“红檀木地板”名称系使用不规范,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对产品标注的规定。

  商家“1+1”赔偿消费者

  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板作为商品销售者,违反国家质检总局对产品标示标注的规定,向陈先生出售标称“红檀木地板”的木地板,使陈先生对所购木地板的材质产生错误认识,王老板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承诺赔偿金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王老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先生货款2.01万元,增加赔偿2.01万元,共计4.02万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红檀不是一树种

  据GB/T15036.1—2001《实木地板》附则记载,没有任何一个树种名叫“红檀”或“红檀木”,《辞海》也没有“红檀”一词。因此,“红檀”是一个不规范的木材名称,它不是一个树种,而是一类木材的商品名称。

  市场上的“红檀”多指铁线子、枧木、子京。地板生产厂家为好听、易记,表示名贵,将它们叫成“红檀”,也有些是厂家、经销商不熟悉树种而造成,久而久之,“红檀”就成了一种俗称。

  目前在市场上,不仅有“红檀”,还有“紫檀”、“金檀”、“玉檀”等,这些产品名称与木材树种不相符,是不规范的。(编辑 zyh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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