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士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国内的建材价格已经大幅回落。而 就在此前的一年时间,即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铁价格持续上涨,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钢材价格涨幅达到了60%。同时,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情况。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11月25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建材价格异动引发争议的预防与解决"研讨会在京召开。围绕目前业内普遍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建筑行业人士和法律业内人士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非常专业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建议。
【热点议题一】 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热点议题二】 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能够视为异常变动?价格变动达到异常的 ,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应当如何调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共识:价格变动是否异常是一个动态问题,实践中可以借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价格变动幅度。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的调整应当考 虑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分担损失。
【热点议题三】 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波动超出 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主张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共识:即使施工企业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不足以达到价格异动的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
【热点议题四】如果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能否主张调整材料价格?
共识:关键要看支付的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仍应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