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文件表示,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这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截至2006年11月底,通过电量加价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19亿元。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为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和经济发展,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全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实行统一的后期扶持政策,即不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新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均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连续扶持20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电力加价统一筹集,分省安排使用。
《通知》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是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费率为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
通知规定,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由有关单位在向用电户收取电费时,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免收的基金,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通知》还规定,四川、甘肃、陕西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各种基金项目。
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基金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