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本会的名称为德州市空调玻璃钢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DEZHOU AC&FRP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AF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暖通空调、复合材料(玻璃钢)行业中的生产制造企业为主,包括个体加工业户、原辅材料及配件供应商和驻德州办事处等自愿组成的德州市区域性行业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民间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暖通空调、复合材料(玻璃钢)行业健康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加强行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协会在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德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德州市中小企业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山东省德州市三八路桥东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推行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承办政府和业务部门委托的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做好本行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根据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为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当好参谋;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管理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参观考察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及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四)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编辑出版本会的刊物、简报、及各种宣传资料,向社会宣传会员企业的新面貌,推荐新产品和新技术,介绍国内外科学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 (六)兴办为本行业经济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设办事机构 (一)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本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由秘书处选聘,也可向社会招聘。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办事公道、服务热情,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收取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