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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材监管出新规 不合格产品难过关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07-09-06 10:28:51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北京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北京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原有分散在各项法规、规章中的监管措施加以集中,并提出进一步监管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参建方(建筑材料需求方)和建筑材料供应方的责任、义务;建立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联动机制,规范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社会监督与社会组织作用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建筑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安全、功能、环保和资源节约,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与公共建筑都对建材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北京市由于在建工程规模大,使用的建材品种多、数量大,除砖、砌块等以本市企业供应为主外,钢材水泥、卫生陶瓷石材散热器等大宗建材产品外地供应的比重越来越大,供应渠道复杂、参与主体多、质量良莠不齐,监管难度大。

    《规定》要求,建材产品自建设工程设计选用开始,均必须遵循从推优限劣、质量保证到进场检验的各项要求。建设单位与供应单位可签订工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购选用不合格建材;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及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要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材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不得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与封样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建材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市或区、县建委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建材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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