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材专业委员会同时进行的相应专利检索清清楚楚表明:仅仅中国专利局1989年11月22日授权的第号“一种竹胶积成板的制造方法”中国发明专利(由中国龙游县压板厂1988年5月3日提出专利申请),就与该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属于同一技术方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为规范竹材重组材类产品的质量,于1992年9月9日颁行的包含上述技术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072-1992“竹篾积成胶合板技术条件”、LY/T1073-1992“竹篾积成胶合板物理力学性能测试方法”。该两项标准实施10年后,重新修订合并为LY/T1072-2002“竹篾层积材”标准,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并实施。
中国利用该技术方案生产竹材重组材类产品已有20多年的历史,因此,竹材重组材技术在前早已属于公知技术,重组竹地板只是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一种产品而已。1994年2月18日,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申请提出时,同样的技术方案至少在前已在中国公开,该专利申请已经完全丧失了新颖性。无论根据美国的专利法,还是根据中国的专利法,或者根据其他主要国家(例如澳大利亚、西班牙、墨西哥等国家)的专利法,丧失了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也是夹进去的“假性专利权”,依法应当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