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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吸引外资政策(二)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07-03-28 09:45:21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三)设立经济特区  为了吸引外资,俄政府在1991-1992年开办了纳霍德卡、库兹巴斯、泽列诺格勒市、阿尔泰边疆区

  (三)设立经济特区

  为了吸引外资,俄政府在1991-1992年开办了纳霍德卡、库兹巴斯、泽列诺格勒市、阿尔泰边疆区、赤塔州、萨哈林、加里宁格勒州、犹太人自治州、克麦罗沃州、诺夫戈罗德州等11个自由经济区。1992年又开始整顿,把原来划定的11个改为5个,即纳霍德卡、萨哈林岛、下诺夫戈罗德、加里宁格勒、圣彼得堡。自由经济区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向自由经济区内进口商品和劳务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在自由经济区内进出口商品免交关税;企业自宣布获得利润之日起5年内免交利润税和出境税;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购买土地允许使用99年等。但这些自由经济区并没有起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多数形同虚设,只有加里宁格勒和马加丹两个特区实施效果还不错。根据2005年8月27日实施的《俄联邦特别经济区法》在2007年末至2008年初俄将建立首批约10个特别经济区。该法规定了两种经济特区,一种是技术研发和应用型,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公里,用于研发和应用科技产品;另一种是工业生产型,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用于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两种类型特别经济区的有效期均不超过20年。特别经济区实行投资规模限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和财务优惠政策。投资规模限制政策规定,工业生产项目应不少于1000万欧元(不包括无形资产,保证在10年内完成的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后一年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欧元(不包括无形资产),入驻特区的投资者要与特区管理机关签订投资项目协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高科技项目不设投资额度的限制,而且统一社会税税率调低到14%(一般为26%),项目投产前5年内免缴联邦级的财产税和土地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将会在政府批准各经济特区的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关税优惠政策规定,经济特区内将实行自由关税区制度,进口国外商品可以免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入保税区,区内生产的商品则可免税出口;财务优惠政策则规定,企业亏损可以无限制地转入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核算。加速和简化对企业用于科研和试验等研发费用支出的确认程序。俄政府收到了约30个地区拟建经济特区的申请后,其中包括莫斯科市、莫斯科州、圣彼得堡、新西伯利亚和托木斯克(加里宁格勒和马加丹已经成为具有这种地位的经济特区),经过几轮认真筛选,目前确定在六个地区率先建立特区:圣彼得堡市、绿城、杜布纳市、托木斯克市、利佩茨克市和叶拉布加市。前四个属于技术推广型特区,后两个属于工业生产型特区。

  (四)其他鼓励性措施

  行业鼓励政策。联邦一级的外资行业鼓励政策是1999年的外资法规定对科技领域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州区一级的外资行业鼓励政策有:在布里亚特共和国,投资发展地方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农业的外国投资者,享有减少利润税的补充权利,并免交财产税。弗拉基米尔州1995年州立法会通过140号决议,为生产性外资参股企业提供优惠,州内注册的外资超过法定资本30%的生产性外资参股企业,如企业生产性活动所得收入超过产品销售(工程、服务)总收入的70%,头两年即可免除向州预算缴纳的部分利润税;如企业生产性活动所得收入超过产品销售(工程、服务)总收入的90%,第三年和第四年可分别按25%和50%缴纳利润税。1999年该州立法会议通过了《为国内经济优先发展领域中外资参股投资项目提供补充优惠》的法律,确定了给予优惠的地区优先投资部门清单:机械仪器设备制造业,有色冶金,食品工业,轻工,化工,玻璃制造,木材加工,农业,建材生产,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通讯,旅游等。该州根据投资额来排列项目顺序,以方便对有关鼓励措施进行细分。

  期限优惠政策。《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所执行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回收期超过7年的特殊情况下,俄联邦政府应延长对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

  设备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规定为鼓励更新机械设备,在使用快速折旧法的同时,允许出租人将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年以快速折旧方式注销原始价值的35%。

  土地优惠政策。1992年7月俄政府调整吸引外资的政策,把给外资企业提供的土地租赁期由原来的50年改为90年。1992年俄承诺在外商独资投资建立新企业、新项目时,政府将授予其土地所有权。另外加里宁格勒州为投资者无偿提供土地。

  落后地区鼓励政策。如1999年的外资法规定对俄罗斯落后地区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

  三、俄罗斯引进外资的保护性措施

  简化对外资的审查。从2002年7月1日起,为了简化注册手续(包括有外国介入的企业和公司的注册手续),俄罗斯开始实行按“一个窗口”原则注册的新方法。外资企业只需向俄罗斯联邦地方税务检查部门提交申请就可以完成基本注册。从收到外国投资企业提交相关文件之日起,办理注册手续的期限不得超过5天。外国投资企业不必提交外国投资者银行开具的支付能力证明。外国投资企业无论从事什么行业,无论法定资本多寡,均和俄罗斯的经济实体一样按《法人国家注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设立专门吸引外资的机构。俄罗斯为吸引外国投资设立了一系列专门机构。1993年设立了3家机构:俄罗斯国家投资公司、俄罗斯金融公司、俄罗斯联邦国际外商投资非商业风险保险公司,后者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国贷款人提供保险和国家担保。后来,这些公司的职能转移到俄罗斯经济部。1995年俄成立了政府利用外资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吸引外资政策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参考。该委员会的工作是进行定期讨论分析并提出咨询建议。同年俄还成立了外国投资协商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与外国投资者开展经常性的对话,对俄整体投资环境进行全面准确地介绍,帮助外国投资者明确投资目标。现在俄联邦一级吸引外资的工作主要由俄经济部负责。经济部下属国家注册局和俄联邦政府促进吸引外资中心。该中心在巴黎、法兰克福、伦敦和米兰设有代表处,为促进外国对俄投资提供各种帮助。促进吸引外资工作的机构还有俄联邦工商会。这是一家独立的非商业性社会组织。该组织在俄各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在吸引外资方面它帮助俄企业同外国合作伙伴建立直接联系,提供行业服务和招商引资信息、提供从事外经贸活动的有关资料。该组织还拥有仲裁权,能行使仲裁职能。俄联邦资产基金会也是一家重要的机构。该基金会是政府的专门金融机构,负责为涉及俄私有化进程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目前该基金会已在欧洲和美国金融市场上开设了办事处,专门为对俄企业股票、不动产感兴趣的有实力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制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条款。俄联邦1999年外资法规定,俄政府保障外资重点项目在投资期内免受政策法令变更的影响;外资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因特殊原因发生上述情况,俄政府必须给予赔偿;外资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境外;外资在俄境内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将得到公正待遇;其有权将投资带入的资产、资料带出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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