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一.工程质量投诉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处理的行为。
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人。投诉人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解决。
我站本着“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负责所监督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向我站投诉和有关部门批转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苏建工(2001)239号;
三.投诉受理具体程序:
受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我站投诉处理小组和项目质监人员联系投诉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并确认投诉事实,初步分析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责任方。
四.工作须知:
1.受理:
下列投诉问题不属于我站受理范围:
(1)未向建设单位进行投诉处理的;
(2)超过质量保修期限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整改方案的重复投诉;
(4)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5)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6)质量投诉中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的;
(7)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8)涉及到规划、室外环境质量的;
(9)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属建设工程质量范畴的;
2.现场勘查和处理:
对于因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的相关人员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和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原则上投诉处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于结构性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后,须经原设计院签证认可;
3.结案: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将书面处理结果经投诉人确认后报我站。据此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束,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料予以备案归档;
4.注意事项:
1.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应积极予以配合;群体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涉及房屋质量问题的综合性及集体(群访)投诉(包括重大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质监站配合参与。
2.在对投诉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时,相关各方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质量责任方承担。投诉人单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应向投诉受理部门申请,由相关各方确认后实施。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先行垫付,质量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3.我站依据国家的法律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中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工程质量投诉在涉及经济补偿和经济纠纷等问题,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投诉人可与责任方就此部分进行协商处理,或进行诉讼。
五.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苏州市锦帆路211号北楼101,102室;
投诉电话:65237995 65238452;
便民中心电话投诉: 12345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各区质监站参照执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