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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将施行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06-10-14 09:37:59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呼和浩特日报记者10月11日从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新《

 呼和浩特日报记者10月11日从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新《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于10月15日起正式公布实施。

    据了解,新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设施管理、供热与用热、热费管理、应急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为解决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供热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与供热面积相适应,并实行分户控制,预留计量仪表接口,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供热单位对供热监管部门要求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必须提供供热服务;供热开始前一个月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视为用热;呼和浩特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供热期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以上,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申请温度检测;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用户室温未达标或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给予用户相应经济赔偿;供热单位应设置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入网用热、连接或隔断供热设施,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等。

    有关供热费用的收取,《条例》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未交纳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超过三个月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还规定,历年拖欠热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条例》还对供热设施的管理,供热系统的应急与保障,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如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累计停热7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并赔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供热期间拒绝供热、不能保证供热质量或发生重大供热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用热的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应急强制接管措施等;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16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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