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以后必须安装摄像头。未安装监控设备的部门,将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行政处分。陕西省首部安全技术防范法规———《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与省公安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云腾在新闻发布会上说,2006年8月4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广东、贵州之后,全国技防行业第三个由省人大通过的技术防范条例。
《条例》确保“电子眼”质量
2006年9月29日上午,就《条例》实施与市民密切相关的话题,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省公安厅安防专家库专家陈嘉伟和陕西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副理事长、省公安厅安防专家库专家邓建国接受了记者采访。
邓建国以西安市某城中村举例,该村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预算费用为14万元,但后来投资时却仅用了7万元完成,更离谱的是,为省费用,该村将专业连接线换成普通的电视视频连接线,结果监控摄像画面模糊不清,“电子眼”形同虚设。
类似的情况在个别居民小区也同样存在,有的开发商为节省费用购买安装劣质监控摄像头,很难真正起到安全技术防范的作用,损害了居民的合法利益。另外,陕西省安防市场目前有三四百家企业,其间鱼龙混杂。有许多小企业从沿海地区低价收购不合格的安防产品,再次包装销售。对此,《条例》作出了严格规定,安防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专业施工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将被淘汰出局。
新建小区安防不过关不得施工
陈嘉伟表示,《条例》规定,以后新建设的居民小区,必须先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而在该方案得到有关部门论证、评审通过后,开发商(包括企事业、政府机关的家属区)才能动工,否则,开发商将不得施工。而擅自施工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此《条例》处罚。
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方案包括:除了出入口、停车场安装监控设备外,《条例》强制性规定,小区的一楼和顶楼住户外窗必须有安防技术系统。对已建成小区,没有安防设施的,必须要尽快完善安装。
《条例》保护公民隐私权
9月29日,《条例》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消息传出后,大部分市民热烈响应,但个别市民担心,越来越多的电子监控系统是否会侵害公民隐私权。就此问题,有关专家解释说,《条例》专门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 专家解释说,《条例》实施,安防市场得到健康发展后,安防技术将越来越尖端。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系统将具有“视频屏蔽功能”。在一般情况下,当摄像头旋转到居民窗户或私人场所时,会自动对画面进行屏蔽,只有在案件需要或发案时,经人工操作恢复视频进行监控。
十类场所安装技防网络
《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以下十类场所必须安装技防网络: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七)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八)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十)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不得利用安防系统泄密
《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三)泄露系统的秘密;(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五)其他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