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认为,“E0”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里面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及本商品的功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性的指标和标志都不能作为商品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公共权益的标志不能随便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里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有区别性,如果是公用的标志就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既然“E0”已是木地板和板材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就是公共标识,是大家都有权使用的东西。
另一个关注的焦点是:“E0”商标并非E0地板。不论“E0”商标之争结果如何,消费者应认清的事实是:“E0”商标并非E0地板。目前,E0级地板多为企业标准,国内只有少数生产线具有生产此地板的能力,市装饰协会负责人说,E0级标准已在胶合板国标中使用,它规定甲醛释放量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0.5毫克/升,E1级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1.5毫克/升,E2级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5.0毫克/升。
专家提醒:在购买“E0”地板时,一要看厂商是否持有“E0”地板的技术专利证书;二要详细了解厂商实力,看其是否具备生产“E0”地板的技术和设备。不能轻信商家吹嘘的所谓“能吃的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