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事建筑节能、建筑门窗、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鉴定等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项检测资质;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方可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本市今后将实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标识制度。凡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埠进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使用统一的资质许可标识,未加盖资质许可标识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证明材料。
新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其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要求;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仪器、设备在2006年12月31日前更换、检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