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十一五”期间关于节能降耗的要求,加快云南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进程,省发改委、省经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按国家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策界限,对云南黄磷、电解铝、
铁合金、电石、烧碱、
水泥、钢铁等7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以利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避免高耗能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 目前,云南黑色和
有色金属冶炼、磷煤化工和建材工业等重化工业占全部工业产值的一半左右,不仅单位产值耗能较大,而且总体上技术水平较低,工艺设备较为落后,因此云南节能降耗的潜力和空间很大。“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审时度势,提出要依靠加快科技进步,加强节能管理,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12%以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按照省经济委员会对全省各地7个高耗能行业的统计,从2006年4月1日起,对初步认定的晋宁黄磷有限公司等175家淘汰类和嵩明南
磷化工公司等193家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纳入限制类执行范围的企业,在现行供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2元;淘汰类企业在现行供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对列入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企业,由云南电网公司直供的,加价的差别电价由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企业负责征收;由趸售县或州、市独立电网供电的,由县级供电或州、市独立电网企业负责征收,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