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纠正不按法定程序审批、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设置障碍、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 研究制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政策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门槛。优化矿山开采布局,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要符合国家、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 严格探矿权审批,强化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查,凡超出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采矿权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不进行储量检测核实、评审认定、登记、达不到**低开采规模标准、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储量规模与生产能力不相适应、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开采布局不合理、存在矿业权属争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新办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建材、
水泥灰岩、铁矿、饰面用
花岗岩等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矿业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动态的审查管理,储量检测、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 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禁止以合作、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名义倒买倒卖矿业权,严厉打击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