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为进一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其中,精炼铜、线锭、坯段、未锻轧铜合金等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条、杆及型材及异型材;铜丝,铜板、片、带等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
通知称,为进一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其中,精炼铜、线锭、坯段、未锻轧铜合金等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条、杆及型材及异型材;铜丝,铜板、片、带等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