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的商标纠纷再起波澜。近日,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及杭州乐购超市商标侵权一案有了一审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两被告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的生产销售行为,对杭州张小泉公司的商标**权可能造成误导,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同类刀剪产品。
据悉,这已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第三次喊停生产销售标有“张小泉”字样的商品。该案也列入杭州市2005年度**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张小泉”是形成于清康熙二年(1663年)的****品牌,杭州张小泉集团是中国**———“张小泉”的**拥有者,也是“张小泉”牌刀剪产品的**合法生产厂家,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将“张小泉”三字做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前者诉后者的原因是,认为后者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了“张小泉”字样,涉嫌商标侵权。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91年2月经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商标,上海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生效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突出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文字的行为,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要求上海刀剪总店今后应在商品和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此后,杭州张小泉发现上海方面未按判决做,仍然存在产品以及包装、标牌上直接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的行为。2004年12月,该集团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上海张小泉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遭驳回后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又被驳回。
2005年9月,杭州张小泉诉上海刀剪总店、乐购超市商标侵权案开审。近日,杭州张小泉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报建称,199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有审判决定。两审法院均认为上海刀剪总店虽然不构成侵权,但为避免与杭州张小泉产生误认,今后应规范企业名称,但两被告依然故我,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刀剪总店并不愿轻易放弃,其辩称,依据此前判决,他们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具有在先使用权,所以不构成侵权;在上海市高院判决前后,他们对“上海张小泉”的使用是在合理范围内的规范使用,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
法院认为,这一轮原被告之间关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相冲突而引发的争议,诉讼焦点在于判决后上海张小泉的产品和乐购超市的销售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事实及证据,法院认定,上海刀剪总店在判决结果以后仍未按要求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而超市方面销售渠道合法,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乐购超市存在明知是侵权产品依然销售的事实,故超市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杭州中院由此判定,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权标识,赔偿杭州张小泉经济损失5万元,并在判决30日内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杭州乐购超市停止销售侵权的刀剪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