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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质检利剑”行动即将展开,人造板领域是重点

来源: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2018-03-21 11:24:14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从质检总局获悉,2018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质检部门将在消费品、农资、建材、汽车配件和汽柴油等领域开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并将深入开展消费品、生产资料尤其电商产品区域问题集中整治行动。

从质检总局获悉,2018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质检部门将在消费品、农资、建材、汽车配件和汽柴油等领域开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并将深入开展消费品、生产资料尤其电商产品区域问题集中整治行动。

以下为2018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2018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按照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关于“质量提升年”总体部署和全国质检执法打假工作会议具体安排,总局决定,2018年继续组织全国质检部门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全力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和区域集中整治力度,切实保持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总体要求

以**总书记关于质量重要论述武装头脑,围绕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质量提升为目标,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聚焦重点产品、行业和地区,增强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宣传力度和共治力度,严厉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督查督办一批性质恶劣重点案件,集中公布一批质量违法典型案件,研究破解一批质量违法“潜规则”。“质检利剑”行动各个专项打假实现案件数量同比上升,实现案件总体数量和办案质量“双提升”,为维护质量安全、促进质量提升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以儿童用品家用电器为重点的消费品打假“质检利剑”行动。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日用消费品,以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家具家装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消费品,智能家居、智能穿戴、健康环保等新兴消费品,以及空气净化器、智能马桶盖取暖器、速热水**、电动滑板车等产品为重点,配合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依法严查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以化肥、农机及其配件为重点的农资打假“质检利剑”行动。围绕服务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以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产品为重点,重点查处产品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和短斤缺两等计量违法行为,严查坑农害农质量违法案件。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化肥产品农资打假集中行动。

(三)深入开展以钢材电线电缆等为重点的建材产品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以钢材、水泥、玻璃、电线电缆、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涂料、人造板等为重点,依法严查无证生产、不符合标准、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去产能”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地条钢”、热轧硅钢片、用水量9L以上的便器等淘汰落后建材产品违法行为。

(四)深入开展以滤清器、内饰、汽柴油等为重点的汽车配件和汽柴油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以制动器衬片、滤清器、增压器、电池、灯具、轴承、轮胎、内饰等产品为重点,对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查无证生产、不符合标准、未经认证出厂、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查汽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掺杂掺假、虚标标号、无证生产以及计量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消费品、生产资料尤其电商产品区域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对主流媒体曝光、抽查不合格率高、发生社会反响强烈质量事件、质量违法行为较多的区域进行质量问题排查,摸清重点区域企业数量、整体质量水平和质量违法趋势,制定相应措施实施分类整治,推动重点区域质量提升。

在抓好上述五个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一是按照全国“双打”办的要求,狠抓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大宗出口商品整治和重点案件的查办及长效机制建设,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全国“双打”办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二是认真抓好配合相关部门专项打假行动,认真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伪基站”“黑广播”等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执法打假工作。三是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案件分析、行业调研、企业调查等方式,确定本地区的执法打假重点目录,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打假工作,构建以执法打假重点产品目录为指导的工作模式。

三、工作措施

(一)全力加大质量违法线索摸排力度。一是充分发挥12365热线、电商执法中心、监督抽查、媒体舆情分析、行业协会作用,紧紧围绕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易发、高发质量违法行为的重点地区,广泛开展质量违法线索搜集,快速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二是健全案源搜集排查机制,将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加强暗访摸排。必要时,组织执法人员、行业协会、技术机构、被侵权企业、新闻媒体或者社会调查公司开展明查暗访活动。三是发挥大数据排查的作用。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根据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日常检查等数据以及违法失信数据,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规律特征,带动和指导执法办案工作。

(二)全力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一是坚持打击、宣传、共治并举。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推进“质检利剑”行动深入开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质量违法记录及公开制度的执行,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质量违法惩处机制,增强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继续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跨区域案件线索通报和协查制度,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内外协调配合,加强执法打假与日常监管、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加大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衔接、联合办案力度。三是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突发案件,深入执法一线,现场指挥,靠前督战,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办案质量。总局、省级局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挂牌督办。

(三)全力加大区域整治督导力度。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措,协同配合,综合治理。针对重点区域不同质量问题,综合应用打假治劣、质量帮扶、**带动等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二是强化整治工作措施。强化执法检查、稽查建议、行政约谈、层级督查、挂牌督办等措施,落实属地责任。对区域性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约谈政府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倒逼整改落实;对久治仍得不到解决的突出质量问题,要提请有关部门问责。三是完善整治工作机制。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全力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进一步完善执法培训制度,加强对机构整合后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监管所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大力推进技术执法,强化技术手段在执法打假中的应用。二是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省级局要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对疑难案件和跨区域案件要加强案件会商指导,强化基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廉洁办案意识,提高办案的专业化水平。三是持续抓好执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以从严治党为抓手,落实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不断改进执法工作作风,坚决纠正和严肃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杜绝涉刑案件不移送、不通报;坚决杜绝有案不立、办关系案、办人情案;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礼品礼金等行为。

(五)积极探索执法打假后续质量技术服务方式。结合新时代下执法打假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树立服务性执法理念,积极探索开展执法打假后续服务,对轻微和一般质量问题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查处后,帮助企业整改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以“质检利剑”行动统领推动执法打假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把“质检利剑”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调度会制度,省级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执法打假工作调度会,市级局每月应召开一次执法打假工作调度会。通过工作调度会、案件会商会、工作督办会等形式,提高执行力,确保执法打假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省级局建立以查办案件数量和质量为考核重点的执法打假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日常和定期执法督查工作,积极利用12365信息化系统,建立“远程化检查考核、扁平化督查督办”的督查考核新机制,加大对零办案单位的行政约谈、通报力度,对办案数量和质量持续下降的单位,责令作出检查并进行通报;对督查考核中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执法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始终坚持主动宣传、边打边说,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积极把握舆论宣传导向的主动权,讲好执法故事,传播好质监声音。组织新闻媒体曝光重大质量违法行为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挥负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查办的典型案件定期进行集中公布,提高执法打假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进一步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规范和畅通信息报送的渠道,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请各地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质检12365统计分析系统应用和加强执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执函〔2018〕228号)上报执法打假数据,通过总局综合行政管理信息应用平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简报信息。请各省级局在报送2018年执法打假工作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时,将“质检利剑”行动组织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报送,大案要案和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来源: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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