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审诉称:其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实创公司承诺:如签单并交齐30%首期款即可享受欧瑞家具赠送优惠,根据优惠方案,赠品价值19 800元。此赠品延迟两个月后才交付,但与约定的型号不一致;经网上查询,赠品价值仅4000多元。故要求实创公司退还差价14 800元并三倍赔偿59 400元。
某装饰工程公辩称:对于赠品问题,李某并未支付货款;因为家具是从厂家批量购买的,所以家具型号不一致但规格一致;赠品的价格是按照厂家建议价格确定的,并非实创公司的虚假宣传,故不同意返还赠品货款差价并进行三倍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已将全部赠品接收,接收时无异议,应视为其对赠品的认可,李某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赠品的实际价格,故其要求返还差价并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案件亮点:装修附赠家具是商家经营中的常用方式,附赠家具标价与真实价值差距较大时商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该案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30,在三中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