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喻某某在崇州市羊马镇开了一家家具厂,带了一些老乡给自己打工。后由于经营不善,喻某某发不起工资了,拖欠了8人2年的工资16万元。日前,喻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崇州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9月至2015年10月,安岳人喻某某在崇州市羊马镇开办了一家家具厂。期间,他拖欠8名工人2013年至2015年9月两年的工资,共16万余元。这8名工人多是喻某某的老乡,平日仅给一些生活费。从2014年起,这些工人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问题。2015年4月29日,崇州人社局对经营者喻某某进行调查,喻某某承诺次月结清拖欠的工资。到期后不仅不支付拖欠工资,喻某某还将该厂转让他人,并在未通知工人的情况下逃往外地躲藏,并更换手机号码。
此后,崇州人社局再次接到投诉后,先后两次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此期间多次通过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方式责令喻某某接受调查、限期整改,喻某某均未接受调查。崇州人社局将喻某某移送崇州公安局立案侦查。今年6月1日,崇州公安局通过上网追逃的方式在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将喻某某抓获。
崇州法院认为,喻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益,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近日,崇州法院判决喻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喻某某支付被害人工资。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定罪入刑以来,崇州市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罪案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将构成此罪。法院将依法严惩此类企业主恶意欠薪的行为,给其他企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主以强大的警示作用。(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