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环保厅相继发布了《关于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意见征求稿)以及《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征求稿)。
其中,《关于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意见征求稿)明确了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试点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一)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
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仓储业(G5990);(二)包装印刷行业:包装装潢印刷(C2319)。其中并未直接涉及
涂料产品生产。
此外,该《通知》还具体地落实了征收标准、排污申报的流程、核定与征收的主体及其他相关要求。
《工业
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征求稿)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业涂装工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
新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标准》要求,新建污染源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当企业涂装工序
VOCs产生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对重点工段VOCs去除率需执行表3规定的**低要求,并同时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3总挥发性有机物**低处理效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