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不断冲击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虽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近日,江门中院对一起犯罪团伙配发、组装和收取假冒**“雷士”灯具的案件予以判决,判处被告人朱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朱某是一名无业人员,偶然从他人处得知“雷士”灯具比较好卖,但是正品进货价较高,为短期获得暴利,朱某想到可以自己购买原材料通过商标贴牌的方法,让普通灯具摇身一变成为大品牌。2015年3月,挖到“商机”的朱某迅速租下江海区外海某纸厂宿舍楼作为仓库,并购买了假冒灯具所需的配件、商标和纸箱等原材料,还找到有过灯具加工组装经验的朋友姜某和陶某,双方交流后一拍即合。在利益的驱使下,姜、陶2人指使吴某租赁了一块场地作为加工作坊,并“招兵买马”雇请了一批工人从事大批量组装加工假冒灯具工作。姜某从朱某处领取制假灯具所需的原材料,便交给“生产组长”吴某安排工人进行组装加工,灯具组装完成后便贴“NVC雷士照明”字样的标签及合格证,整个加工过程并无任何质检程序。
2015年4月,相关部门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姜某,缴获了大量组装完整的假冒“雷士”灯具及原材料。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等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的金额达205万元,数额巨大,对市场产生十分不良的影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判处朱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3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