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山东省住建厅、省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发布《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实施条件、监督管理等,标志着山东省绿色建材推广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对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促进建材产业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章总则
**条为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深入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推广使用、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二、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格式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评价结果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同时发布。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政府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等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应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和措施,开展绿色建材相关宣传培训;
(二)组织编制修订绿色建材相关产品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开展绿色建材生产与应用重点课题研究;
(三)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动态管理,组建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四)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及评价结果的发布、应用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为保证评价标识结果的专业、客观、公正,评价标识工作由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本细则和相应技术要求独立开展,包括受理企业申请、技术评价、提出评价结果、颁发证书和标志等,并对评价过程及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拟在山东省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二)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三)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四)作为主编单位组织编制2部及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建材标准规范,或具有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资质;
(五)在山东省域范围内具备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及软硬件设施;
(六)所需的其他条件。
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机构,原则上不得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建材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
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列入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目录的建材产品,通过认定后方可申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按照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评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评价机构与申请企业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技术审查等工作。评价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抽样复测的,不计入评价工作时间)。
(四)对拟通过评价的,评价机构提请省级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选派专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参加审核的专家不得少于5名,且与评价机构、申请企业等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五)审核通过的,由评价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价机构申请证书编号,制作颁发标识,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由省级部门统一发布;公示有异议的,由评价机构组织复审,对异议不成立的再次进行公示。对再次公示仍有异议的,由省级部门组织复核。
评价未通过的,如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并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
生产企业应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十五条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企业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一)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
(二)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的;
(三)产品标准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应加强对标识产品的动态监督,在企业获得标识后两年内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复查,重点核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运行正常、生产工艺与原材料是否发生变化、标识使用是否规范等。
第十九条省级部门应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指导、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整改、计入诚信记录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情节严重的,2年之内对其评价结果不予采信: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未经备案在山东省域范围内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业务的;
(三)评价过程中使用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五)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出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况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三)超范围使用标识或违规转让标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五)利用获得的标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