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八部门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开始实施。该《办法》相比2006年发布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对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其中**大的改变是将电器产品(而不仅仅是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了管理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说,2006年2月,原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39号令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39号令的相关制度逐渐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须进行修订。一方面,适用范围亟需适当拓宽。其他国家有关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立法,一般涵盖电子信息产品和包括家用电器等在内的其他产品。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39号令仅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没有覆盖冰箱、洗衣机等大量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利于全面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时,也导致部分企业使用两套标准组织生产,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对国内销售的产品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我国电器电子产业发展的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需要拓宽《办法》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管理方式亟须完善。39号令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都实施强制性认证;但不同产品污染控制管理的要求不同,且电器电子产品升级换代的周期短,有些产品的淘汰周期甚至只有两三个月,全面实行强制性认证将延迟产品上市时间,不利于产品创新和产业发展。因此,需要调整39号令的有关管理方式,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办法》中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据悉,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监管的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有计算机、音响设备、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工业电子设备、电池等。新规将电器产品也纳入了管理范围,也就是说所有的家电产品也都纳入了《办法》的管理范围内。同时,所有的进出口产品和国产产品一视同仁。
而且,**终产品的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终产品因为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被查出不符合《办法》规定,那么责任依然由**终产品生产者来负。上游供应商的责任由生产者自行追溯。
此外,《办法》扩大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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