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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商“偷天换日” 失诚信被判败诉

来源:中新网河南新闻 发布日期:2016-03-15 09:00:37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作为一名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吗?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作为一名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吗?

近日,许昌市民关先生便遇到了难题。他在装修新房时打算安装地暖,在王某经营的木地板店几经挑选,**终选中了某品牌楠竹地板,不料在安装过程中,发现店主王某发来的45箱地板竟与自己当时挑选的样品不一致,遂将王某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关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关先生即将乔迁新居,在安装地暖后,关先生货比三家,谨慎挑选木地板,**终在经营商王某的店内选中了一款背板呈网状结构、卡槽处均匀散布有孔的楠竹地板,在支付了200元定金后,王某当场将该竹地板实物样品交付给关先生。

此后不久,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单,王某将45箱地板送至双方约定的送货地点,关先生清点数量后支付了剩余货款。然而,就在安装竹地板的过程中,关先生发现安装的地板侧面卡槽处无孔,与王某提供的样品不一致,遂要求停止铺装,并要求王某按照样品供货或退货。但王某以生产厂家工艺改变、样品不再生产为由拒绝换货和退货。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货并退还货款18250元,赔偿交通费300元、误工损失2000元。

在庭审中,王某拒绝退货退款,理由是自己虽然提供样品,但与关先生没有约定供货以样品为准,双方也未依照法律规定对样品进行封存,故不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并且,竹地板在仓库已经经过关先生验货,安装前也征得关先生同意。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要求被告更换货物被拒后,原告请求被告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王某对交付给关先生的地板予以退货,并返还货款18000元;关先生请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00元、误工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俊杰 通讯员 赵市伟 臧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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