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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侵权LED照明企业该怎么做?

来源:灯饰照明共享联盟 发布日期:2015-07-27 09:07:03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随着灯饰照明行业全球化进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灯饰行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企业品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本人作为专业律师,现结合这些年的维权经验,对灯饰照明行业专利维权中经常遇到的,也为企业老板普遍关心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个分析小结,以期对碰到类

随着灯饰照明行业全球化进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灯饰行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企业品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本人作为专业律师,现结合这些年的维权经验,对灯饰照明行业专利维权中经常遇到的,也为企业老板普遍关心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个分析小结,以期对碰到类似问题的行业人士有所指导和帮助。

灯饰与照明的专利维权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灯饰产品基本上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照明产品以实用新型为主,外观设计专利为辅;同时,也会有一些发明专利。

下面,从我法律的角度厘清专利维权中值得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维权中原告与被告的几个问题说明

作为被告:如果原告以“老款”灯进行起诉,能否成功?

经常有客户和朋友跟我说,“我被别人起诉了,但是原告的那款专利是老款,在原告申请日之前,市场上早就已经有很多人在做了”。尽管客户对我这么说,我仍对代理这样的案件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因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对案件整体进行判断。

1、原告拥有专利的的灯饰是不是老款,如果确实是原告**先申请的,那么在专利有效期内都不影响其维权。从申请之日起,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为10年,发明的有效期为20年。

2、如果在原告申请日之前,原告申请的专利的产品确实已经有人在做了,那么作为被告的我们需要承担举证义务。如果没有相关证据,那么在法庭上这种口头抗辩就不可能得到采信,即使有证据,也需要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考量。

3、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原告申请日之前,原告申请的专利的产品确实已经有人在做了,那么,被告不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是完全有可能将原告的专利无效掉的。此时被告已经占据主动,考虑到可能的败诉风险和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原告基本上都会找被告协商和撤诉的。

虽然上述案件涉嫌恶意诉讼和“专利流氓”,但同时也说明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说,正是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品保护的淡漠,才给了这些专利流氓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作为原告:我有专利,是否起诉会一定成功?

1、拿以中山古镇为中心的灯饰照明产业基地为例,申请的专利数量虽然每年都在递增,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仍占据了绝大多数,而众所周知,在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即不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在申请日之前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结构和设计。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拿到了证书,也不代表着其是**的和不可推翻的权利人。

如果其他人申请的时间更早,那么其他人完全有权无效其专利,如果还有生产和销售行为,那么其他人完全也有权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申请时间较晚的专利权人来说,专利证书并不能起到对抗较早申请专利权人的作用。

因此,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在产品正式推出市场之前就应该申请专利,以免遭到他人在先申请的尴尬。

2、需要说明的是,在专利纠纷的实际处理中,企业在保证申请的专利都是靠自身设计和研发团队**出来的前提下,专利基本上都是有效的。被其他人无效的可能性并不大,考虑到申请专利无效较高的成本和较低的可能性,真正去无效他人专利的情况并不多。

二、专利申请与维权之间的关系

专利的申请通常是由商标专利事务所进行,而专利维权则由律师负责,本人在处理多起专利维权中发现,因为专利权人将专利申请事宜全权交给了商标专利事务所,而有一些专利事务所在申请阶段片面考虑到申请方面的事宜,而未考虑维权方面的事宜,因此,在维权时发现权利要求书表述不明等问题,难以维权。

个人以为,一个不能用来维权的专利申请,就是无效的专利申请,因为它不能起到保护和维权的根本目的。因此,建议在专利申请时还是让律师介入审查比较好,这叫未雨绸缪。

三、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之间的关系

曾经有朋友问我,如果是做灯饰的企业,能否以版权登记代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从灯饰外观设计保护的角度来看,只有灯饰外观设计图片才与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可能重合的地方,进而考虑采用版权登记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中哪一种方式进行外观设计保护比较合适。

虽然版权保护的时间保护期很长(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且版权登记的费用很低(版权登记的费用一本也只有几百元),相比之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只有10年,一款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就要几百元。

但是,版权保护的角度是图片本身,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该图片用于商业用途使用;而外观设计专利虽然通常也是通过图片的方式表现出来,但其侧重于对图片中灯饰照明产品结构设计的保护,因此,二者虽然有时表现形式是相同的,但是实际上保护的着眼点却有很大差异,不可互相代替。

四、“打假”与专利侵权的不同

经常有朋友跟我说“我要‘打假’”,但仔细一听,才知道他是要做专利维权。真正意义上的“打假”,应当解释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所谓的“假”实践中基本上是指厂家或者商家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他人商品的行为,侵权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灯饰照明行业,我们看到的打假行为基本上就是如雷士、欧普等企业的打假,针对仿这些**企业品牌的假冒行为,不同于互相抄袭产品样式的专利侵权行为。

由于假冒他人产品的行为侵犯的多是使用他人的商标,容易判断,因此很多企业都是联合工商、公安联合执法,效果明显。

而专利侵权则具有隐蔽性,侵权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判断的工作,因此,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多是以诉讼维权为主,很少有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五、从长期来看专利对企业的重要性

我国正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室下发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在此之前也已经成立了北京、上海、广州三所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并都已经正式开始运营。

虽然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还不是很给力,还不尽如人意,但是,谁也无法否认,从我国改革开放短短几十年的纵向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在法律体系、监管手段、企业行为、民众意识等方面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以后消费者不再盲目追求低价的产品,转而选择有品位、有创新、有个性、高品质的产品,这就意味着只有那些重视研发和创新的企业才能获得长久的竞争力,而对这些研发和创新**有效的保护还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些年我深感企业老板的法律意识在逐年加强,从无到有,也深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新品开发越来越重要,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加强,专利战必将成为企业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屏蔽竞争对手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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