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由于存在窗口期买卖及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阳光照明的监事陈志刚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经查明,2014年9月29日,阳光照明监事陈志刚卖出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均价为10.65元/股,成交金额为106.5万元。而公司2014年三季报的披露时间为当年10月28日,前述卖出时点在该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属于窗口期买卖。
此后,陈志刚又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7日、12月8日合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8万股,成交均价9.33元/股,合计买入金额103.33万元。此举与上述卖出操作构成短线交易。
陈志刚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禁止交易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上述买卖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也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因此,上交所决定对陈志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