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家住李沧区湾头村的周先生在李沧区曲源路一商场购买了2560元的实木地板用于装修房屋。购买时,周先生按照商家的要求与商场签订了地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清了全款。安装完毕后,周先生家里还剩余210元的地板。可是当10日周先生拿着这些地板去商场退货时,被商场服务员拒绝了,理由是“降价商品概不退货”。
商场服务员拿出当时与周先生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说:“你仔细看好,合同上明明写着‘实木地板未拆箱按原价退货,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退货,辅料按原价退货,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你购买的是我们商场的降价商品,这在当时购买时已经告诉你了,因此只能卖不能退。”“购买时你们明明说买多了没关系,剩下的可以拿回来退,现在为什么不行了呢?”周先生找到商场的刘经理理论,刘经理表示,商场的退货规定是不包括降价和处理商品的,以合同为准,不可能给退。周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后,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该商场的“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告示,很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对消费者周先生而言是不合理的,额外加重了周先生的负担。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对商场负责人刘经理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和合同法规的相关条款,指出了商场做法的不当之处,责令该商场为周先生按原价退掉了剩余的地板,并让商场将地板买卖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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