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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1-3月整治空气净化器13个问题

来源:北方网 发布日期:2015-01-07 09:48:03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的一号文件,要求全行业传达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的专项行动要求,在全行业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净化器专项行动。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的一号文件,要求全行业传达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的专项行动要求,在全行业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净化器专项行动。

文件通知指出,元旦前夕,国家工商总局决定,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部分经营者在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商总局决定2015年1月―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

国家工商总局空气净化器专项行动13个重点整治问题:

1、宣称经检测机构检测,而实际未经检测的;

2、宣称的检测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

3、隐瞒检测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检测环境、检测时限,而只宣传检测得出的数据的;

4、突出宣传某项数据,误导消费者的;

5、未取得检测机构认证,擅自宣传认证的;

6、只检测产品的局部部件或某项部件功能,如过滤网滤芯等,却宣称商品经检测具有同等功能的;

7、伪造、虚假标注、虚假宣传产品及其部件产地的;

8、未经检测或没有科学依据宣传商品适用于特定人群的;

9、未经检测或没有科学依据宣传商品具有治疗、保健等功效的;

10、虚标商品性能、获得的荣誉、企业规模及专利的;

11、无科学依据夸大空气、水污染损害后果,造成消费者恐慌,误导消费者的;

1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资质生产商品的;13、仿冒、假冒他人**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或姓名,造成消费者误认的。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为经营者自查阶段。各生产、销售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行政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依法从轻进行处罚。对2015年2月1日后,生产者拒不改正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经营者继续销售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商品或在销售中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格予以查处;对前期已经进行处罚仍不改正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专家解析:一号文件反映八大虚假宣传问题

针对此次行动,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宋广生主任分析指出,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真实的反映了目前空气净化器市场的主要问题,主要针对目前空气净化器市场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等问题。从行业管理和净化器市场发展分析,这13个方面的问题集中反映了空气净化器市场的八大虚假宣传问题:

一、利用断章取义的空气净化器检测报告进行虚假宣传;

二、利用虚假认证进行虚假宣传;

三、利用各种不规范的测评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四、利用炒作各种新名词和所谓的新技术进行虚假宣传;

五、利用伪造和虚假标注的外国产地和技术进行虚假宣传,

六、利用所谓的专利技术进行虚假宣传;

七、利用一些没有科学依据的案例进行虚假宣传;

八、利用一些行业专家的声誉进行虚假宣传。

中国室内车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一号文件要求全行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时间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把执行落实情况做为行业评比的条件,被处罚的净化器生产销售单位和品牌年内不得参与行业评比活动,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国性和行业的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严重违法乱纪者由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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