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阿里巴巴营造了一场网络购物的盛宴,**终的数据高达571亿元。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在571亿元的成绩之中,照明灯饰行业贡献了超4亿元的销售额。这个数据虽然在中国照明灯饰市场3000亿元的规模中不算什么,但是也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
然而,在靓丽的成绩单背后,“刷单”、“货不对板”、“维修服务”依然是电子商务的心头之痛。“刷单”一说,涉及到游戏规则和诚信拷问;“货不对板”和“维修服务”则直接与购物体验相关。正因为现有电子商务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O2O”模式才会如此引人关注!
那么,在“O2O”模式中,关键要素有哪些呢?
我们都知道,“O2O”的含义就是“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看似简单的词语和解释,其内涵却丰富无限:**,可以线上获得信息,线下付款提货和售后服务;第二,可以线上获得信息和付款,线下提货服务;第三,可以线上获得信息,然后到线下体验,再去线上付款,由线下提供后续服务;第四,可以线下获得信息,然后线上搜索查证,**后线下消费服务;第五,可以线下获得信息,线上搜索消费,线下提供后续服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实际上,将“O2O”与我们常见的“厂家与商家关系”进行对照,我们可以发现,其本质都是一样的,痛点都是“责”、“权”、“利”的分工,即游戏规则的制定、监督和利益分配。
在中国照明灯饰行业,“O2O”模式没有现成的样板,大家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痛苦的磨合”必不可少,因为其中就是“O2O”利益各方“责权利”的平衡过程。如果有谁只想享受“O2O”模式中的“权”和“利”,而不愿意承担“O2O”模式中的“责”,那么这个天平就必然失去平衡,这个模式也必然遭遇失败。
综观商业社会的各种商业模式,能够顺利实施的商业模式,都如同“抱团取暖的刺猬”,彼此有对立,也有需求,因此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才能达成“双赢”。
中国照明灯饰行业的批发模式、代理模式、专卖店模式、特许加盟模式、分公司模式、物流中心模式、运营中心模式等,尽皆如此。
对于在中国照明灯饰行业实行“O2O”模式的企业和商家而言,提前做好“责权利”的分配并严格遵守合同契约,才是“O2O”模式落地生根的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