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新《预算法》相关规定,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
《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业内人士表示,《意见》规范发债与还债主体、发债规模和用途等,有助于降低财政不可持续的风险、约束地方政府新增借贷和管理存量债务。
摩根士丹利研究报告称,《意见》有助于约束地方政府的新增借贷和管理现有存量债务,并与8月底通过的新《预算法》对接。如果得到恰当执行,新规可以降低公共部门的借贷成本,**终减小财政不可持续的风险。就短期而言,如果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很大一部分失去中央政府担保,可能推动利率走高。同时,允许债权人在市场规则下承受亏损,可能会引发一些违约行为。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意见》对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进行了部署。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在法律的框架下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依法将公开发行债券作为地方政府**举债渠道,有利于增强财政透明度,促进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意见》称,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赵静扬)